|
實踐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|
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教務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教務會議修正 九十六年七月二日教育部台高(二)字第0960095554號 備查 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教務會議修正 九十七年二月五日教育部台高(二)字第○九七○○二○四一一號備查 |
| 第一條 | 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,增進國際學術合作,加強各學系所與國外大學校院(以下簡稱國外學校)學生之交流學習,特訂定本辦法。 | ||||||||||||
| 第二條 |
|
||||||||||||
| 第三條 |
|
||||||||||||
| 第四條 |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位學生,其在二校修業時間、修習學分數,均得予以併計。修習學士學位,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;修習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學位,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需滿十二個月;進修碩士學位,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。在本校修習學分數,須達本校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,方可取得本校學位。 | ||||||||||||
| 第五條 |
|
||||||||||||
| 第六條 | 本校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授予各級學位, 應由國際交流組擬具「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學位協議書」草案,經教務會議通過,由雙方校長簽署後,送秘書室國際交流組憑辦。 |
||||||||||||
| 第七條 |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學位之學生,如因故無法於國外學校完成學業,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,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,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向本校國際交流組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所、學系適當年級修課;其於國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,得依本校「學生抵免學分要點」申請抵免。 | ||||||||||||
| 第八條 |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 | ||||||||||||
| 第九條 |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定,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 |||||||||||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