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踐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實施辦法



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教務會議通過
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教務會議修正
九十六年七月二日教育部台高(二)字第0960095554號 備查
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教務會議修正
九十七年二月五日教育部台高(二)字第○九七○○二○四一一號備查
第一條 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,增進國際學術合作,加強各學系所與國外大學校院(以下簡稱國外學校)學生之交流學習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本校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,符合學則及教育相關法令之規定,可至國外學校就學或進修,其學歷(學位)受雙方學校承認。
本辦法所稱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,係指本校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國外學校依簽訂合約,建立認可雙邊課程機制,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,並符合雙方資格規定後,頒授學位。
第三條
本校辦理雙聯學制,以締結有姐妹校關係之國外大學為主要合作對象,且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 須為與本校簽訂雙聯學制合作協議之國外大學。
二、 須為當地國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大學。
第四條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位學生,其在二校修業時間、修習學分數,均得予併計。修習學士學位,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;修習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學位,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需滿十二個月;進修碩士學位,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。在校修習學分數,須達本校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,方可取得本校學位
第五條
本校學生擬至國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學位,在本校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 學士班學生至少六學期(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至少二學期〈修業年限二學年整〉或四學期〈修業年限三學年整〉)。
二、 碩士班學生至少二學期(在職專班學生至少四學期)。
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學位之國外學校學生,在本校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 學士班學生至少九個月。
二、 碩士班學生至少九個月。
第六條

本校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授予各級學位, 應由國際交流組擬具「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學位協議書」草案,經教務會議通過,由雙方校長簽署後,送秘書室國際交流組憑辦。
該項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:
一、申請資格。
二、甄審之規定。
三、銜接課程之設計。
四、學分抵免。
五、在兩校修業時限。
六、學位授予。
七、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。
並得視需要包括下列各項:
一、碩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事項。
二、註冊、休學、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。
三、費用之繳交及名額之限制。
四、其他事項。

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學位之學生,如因故無法於國外學校完成學業,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,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,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向本校國際交流組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所、學系適當年級修課;其於國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,得依本校「學生抵免學分要點」申請抵免。
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定,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