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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踐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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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教務會議通過 奉教育部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台(84)高○二二一二八號核准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教務會議修正 八十九年元月四日教務會議修正 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 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台(89)高(二)字第八九○四八九一六號核備 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教務會議修正 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教務會議修正 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教務會議修正 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台(92)高(二)字第○九二○○九五七○六號備查 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教務會議修正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務會議修正 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台高(二)字第○九四○○一六四七四號備查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務務會議修正 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務務會議修正 九十六年三月二日台高(二)字第○九六○○二五八二○號備查 |
第一條 |
本辦法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四條、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 |
第二條 |
凡大學部未修讀輔系學生,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前百分之十,得自二年級起(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學年起),至最高修業年級止(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),依據本辦法選擇與主修學系性質不同之學系,申請加修雙主修。性質不同係指主修學系之專業(門)必修科目與另一主修學系之專業(門)必修科目名稱與學分數相同不得超過四分之一。 |
第三條 |
申請修讀雙主修學生,應在規定期間內,依教務單位公告辦理申請,逾期不受理。 |
第四條 |
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,及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(門)必修科目學分且符合畢業規定者,授予雙主修學位。 |
第五條 |
修讀雙主修科目與學分: |
| 一、雙主修學生其在另一主修學系所修科目,應以申請核准修讀學年度必修科目為依據。 | |
| 二、雙主修學生其主修學系應修科目不得減免,另一主修學系之必修科目與主修學系必修科目名稱相同者,可依學分抵免辦法申辦抵免。 | |
| 三、雙主修學生其另一主修學系 抵免科目及應修科目由另一主修學系主任核定後,報由教務單位備查。 | |
第六條 |
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另一主修學系科目學分,與主修學系所修科目學分,應合併計算為學期修習學分數,不得超過學則規定之最高修習學分數,並登錄於主修學系之歷年成績表內,其不及格學分數,如已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(一般生)或三分之二(特種生)時,應依學則相關規定辦理。 |
第七條 |
學生修讀另一主修學系所修之必修科目,應在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。 |
第八條 |
欲放棄雙主修,並以修畢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即可取得學位證書者,應於每學期第二次加退選前提出放棄雙主修之申請,逾期須延長修業年限至少一學期。 |
第九條 |
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,其加修另一主修學系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,得核給輔系資格。未達輔系資格,其所修另一主修學系之必修科目,得視同主修學系之選修科目,其學分並得抵免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。 |
第十條 |
修讀雙主修學生,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畢業者,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,延長年限屆滿,仍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必修學分時,得申請再延長一年。 |
第十一條 |
修讀雙主修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,選修學校另行開班的雙主修課程,應繳納學分費。但因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,該學期修習學分在九 (含)學分以下者,應繳納學分費;十(含)學分以上者,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,進修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(以上各項收費標準依開課班級之收費標準收取)。 |
第十二條 |
學生凡修滿雙主修規定之科目與學分,成績及格符合授予學位規定者,其畢業生名冊、學位證書、歷年成績表及其他學籍證明文件等,均應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。 |
第十三條 |
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