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踐大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
90年7月3日教育部台(90)高(二)字第90093997號備查
96年1月30日教務會議修正
96年3月2日台高(二)字第0960025820號備查
第一條
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,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要點辦理。
第二條
本要點適用之學生如下:
一、經所屬院、系、所推薦或同意經學校核准至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。
二、經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。
三、經學校選派或同意為有合作關係之外國大專校院交換學生者。
四、經所屬院、系、所推薦並經學校核准出國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。
五、依就讀院、系、所課程或研究需要出國觀摩、見習或實習者。
六、代表學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、會議或藝能競賽或表演者。
七、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。
八、經學校推薦或組派,於寒暑假期間出國研習修讀課程者。
九、經學校籌組,於寒暑假期間出國參觀訪問者。
十、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者。
第三條
學生出國研究或進修之國外大學院校,以教育部認可者為限。
第四條
學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下:
一、以事假出國者,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。
二、以公假出國者,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原則。
三、以休學出國者,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。
四、以實習出國者,以三個月為原則。
五、依第二條第一、二、三、四款之規定出國進修者,累計以一年為限。
第五條
學生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,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。
第六條
學生依第二條第一、二、三、四款之規定出國進修者,須向教務單位提出申請核准者,其於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予以採認,並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,其出國進修時間列入修業年限計算,至多以一年為限。前述學生若為學士學位班學生者,所修學分數一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。
第七條
學生出國期間,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,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。
第八條
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在學役男,另依內政部『役男出境處理辦法』及相關之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
學生出國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境許可,支領、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,或其他未規定事項,另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
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,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